破壞界樁、界碑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10 10:30:1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界樁、界碑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概念及其構成
破壞界樁、界碑罪,是指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樁、界碑的行為。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界碑、界樁是在與鄰國接壤地區設置的用以劃分兩國疆界線的標志物。它涉及兩國領土范圍的問題,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否則,就有可能引起兩國間的領土糾紛,給國家和人民在政治上造成重大損失。這一點是本罪與一般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要區別。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國家邊境界碑、界樁的行為。這里,所謂“破壞行為”,主要是指搗毀、盜竊、拆除、損壞、.掩埋、移動位置,等等。不論采取什么方法,只要使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失去了原有的作用,都應視作破壞行為。本罪的行為對象必須是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國家邊境上的界碑、界樁,是標志國家領土范圍的標記,它既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根據條約規定埋設的,還可以是按照歷史形成的管轄范圍埋設的。至于界碑、界樁的具體形式如木樁、鐵樁、石碑,等等,均在所不問。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界碑、界樁而故意加以破壞。至于犯罪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是為了貪財,有的是為了泄憤,有的是為了報復私仇進行栽贓陷害等,不同的動機對成立本罪不發生影響,但是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過失破壞國家邊境界樁、界碑的,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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