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06-15 10:55:3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民族平等。我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我國《憲法》第4條規定:“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民族平等是憲法平等原則在民族政策方面的體現,有兩個層次上的含義:一是各民族權利平等,即各個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這是較淺層次上的民族平等;二是各民族間事實上的平等,即各個民族在經濟、文化等發展水平上的一致,這是深層次的民族平等。現階段,我們說各個民族平等即是第一層次上的,具體指各個民族在我國都是祖國統一大家庭中的一員,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其他合法權益。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所侵犯的民族平等權利也就是這個意義上的平等權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煽動,是指以語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傳。所謂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種族、膚色、世俗的原因而產生的強烈憎恨。所謂民族歧視,是指基于種族、膚色、世俗的理由而對人們進行區別、排斥、限制,意圖損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本罪的行為方式一般有:散發、公開陳列、張貼、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獲得文書,鼓吹暴力或種族仇恨的行為。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幾種情形:(1)動機十分卑劣的,如為了掩蓋自己的違法、犯罪行徑而煽動民族仇恨、歧視的;(2)煽動手段惡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謠等方式的;(3)多次進行煽動的;(4)煽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影響惡劣的;(5)煽動群眾人數較多,煽動性大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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