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4:13:1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2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證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仿照有價證券的圖案、形式、顏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態特征,通過復印、繪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證券的行為,使非有價證券搖身而變成“有價證券”,是從無到有的假。所謂變造,是指對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使用涂改、挖補、拼湊、剪接、覆蓋等各種方式進行加工,使其主要內容如發行的面額、發行期限或張數等加以改變的行為。其是在真的基礎上變真的少為多,使真的有價證券變成非原來的有價證券。所謂國家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前者即國庫券,是指國家為解決急需的預算支出而由財政部發行的一種國家債券,它按面值公開發行,上面注明了償還債務的期限與到期的利息,一段時間后可以依法予以轉讓、買賣。所謂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是指國家發行的國庫券以外的載明一定財產價值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家建設債券、保值公債、財政債券等。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數額較大。如果僅有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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