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3 13:22:1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9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也因其產生的不正當行為有礙公平競爭原則,使社會經濟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擾。 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
(二)客觀要件
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1.索取或收受了賄賂
所謂賄賂,是指金錢、物品或其他諸如房地產使用權、計劃供應票證等財產性利益。所謂索取賄賂,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謀取利益或解決困難等時,采取刁難、拖延、要挾等手段,主動向對方索要賄賂的行為。所謂收受賄賂,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是否執行其本身職務所要求的行為為條件,收受他人主動送予財物的行為。
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勢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
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收受銀行卡的,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2.索取賄賂或收受賄賂的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或者所在崗位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的權力。所謂與職務或崗位相關,則是指雖沒有直接利用職務務或崗位的權利,但卻利用了本人職權、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過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其內涵應當包括下列幾個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等工作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限;(2)利用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及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相關的權限,為送取賄賂的人謀取利益;(3)利用、憑借權限、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其他對有求于己的人員職務上的權限,為送取賄賂的人謀取利益。后兩種行為雖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權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職務、崗位、地位等為叁礎的。
3.收受他人財物的目的意在為他人謀取利益
對收受行為來說,提供財物的人如果沒有謀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單純送予他人財物的行為則不是行賄,而是贈予。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包括正當利益,又包括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只要能夠查明行為人具有承諾、實行或者已經實際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應屬于意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屬情節嚴重,因此,構成其罪并不要求以為他人謀利為必要。其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利,均可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4.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索取或收受了的賄賂必須數額較大,否則亦不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競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乏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產立案追訴。
此外,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盞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以受賄行為論處。需要同時滿足以下要素:(1)必須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不能是單位。(2)必須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倘若工作之余,沒有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則就不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3)必須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如屬國家有關部門擁準,按規定收取手續費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4)收取了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5)收受的費用歸個人所得,如果交給了單位,則不構成。
(三)主體要件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既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董事、監事、經理、會計及其他行政人員、業務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
醫療機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組建自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均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觀方面必須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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