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3 12:55:5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經營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在我國對一些有關國計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過批準,獲取經營許可證后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準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所謂限制買賣物品,是指依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如煙草專賣品(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買賣,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所有這些都是國家為調控特定物品的經營市場而作的特殊規定,非經許可即經營限制買賣的物品,給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市場造成了很大的混亂。
應當指出,限制經營物品雖然多種多樣,但其必須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只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才屬限制經營物品,否則,就不能對之加以認定。此外,是否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變,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加以變化調整。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經營許可證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是持有人進行該項經濟活動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無之則屬于非法經營。一些不法分子,本來沒有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資格,無法獲取有關經營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便從他人處購買甚或偽造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企圖逃避檢查、制裁。由此,買賣許可經營證件及批準文件的不法行為也應運而生。此種行為,直接促使了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活動泛濫,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此,亦應以刑罰予以懲治。進出口許可證,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簽發,不僅是對外貿易經營者合法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合法證明,也是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技術進行管理的一種重要憑證,如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技術查驗放行時必須以此為依據。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用來證明進出口貨物、技術原產地屬于某國或某地區的有效憑證。其為進口國和地區視原產地不同征收差別關稅和實施其他進口差別待遇的一種證明。所謂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一般是指對限制買賣物品的經營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如煙草專賣許可證就是煙草專賣局頒發給企業單位和個人準許其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證書,它包括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準運證就是由省級煙草公司根據煙草總公司的調撥計劃、文件或合同而簽發的辦理煙草托運手續的證書。前者是領證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料證明文件,是區分煙草行業合法經營和非法經營的重要憑證。后者是領取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運輸合法與否的重要憑證。國家主管部門經審查批準后將上述證件發給單位和個人,以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的監督和統一管理。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證券及期貨業務的主管部門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務的主管部門是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這里的“非法經營”是指沒有取得從事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而不是指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的從業人員違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行為。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了本罪一類行為方式。當前,一些不法分子從事“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較為猖獗,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應當依法嚴懲,本法對“地下錢莊”逃避金融監管,非法為他人辦理大額資金轉移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在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中單獨列舉,以適應打擊這類犯罪的需要。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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