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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6 15:50:2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4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客體

  (一)犯罪客體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具體是指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的普通貨物、物品的進出口監管制度和關稅征收制度。《海關法》、《對外貿易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具體規定了海關對貨物、物品的進出口監管制度和關稅征收制度。違反上述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貨物、物品進出境應繳稅額的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貨物、物品進出口的監管制度和關稅征收制度。

  (二)犯罪對象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貨物和物品。準確掌握貨物和物品的含義,對定罪量刑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是因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標準之一是“偷逃應繳稅額”,而根據《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貨物與物品的稅率和計稅方式都是不同的,貨物的稅率一般要高于物品的稅率。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將行為人的攜帶物認定為物品就不構成犯罪,而將其認定為貨物就構成犯罪,所以必須嚴格區分貨物與物品的界限,這樣才能準確地把握本罪定罪量刑的起點,做到不枉不縱。從本質上看,進出境貨物一般是國際貿易當中的標的物,具有貿易性,而進出境物品則不同,一般為進出口主體自用,因而不具備貿易性;與此相應的是,貨物的進出境行為一般是基于事先存在的進出口貿易合同,具有相對應的書面協議,而進出境物品則一般不具有相對應的書面協議。《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64條對物品的含義作了界定:“物品,指個人以運輸、攜帶等方式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包括貨幣、金銀等。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視為貨物;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數量,指海關根據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由此可知,區分貨物與物品的標準有三個:一是進出境的通道。如果是走貨運通道就為貨物,如果是個人攜帶、郵寄、運輸的就是物品。二是主觀目的是否為自用。物品首先要求是由其所有人自用,既不是為了出售牟利,也不是轉讓供他人牟利。而自用主要根據所有人進出境的目的、數量等來綜合判斷。例如,進境的境外游客帶進的物品是應當限定在其旅行過程中自用的,如果以銷售或出租等營利為目的就超出了自用的范圍,應屬于貨物。三是合理數量標準。合理數量是為了能夠客觀地約束進出境物品的數量,也需要根據物品進出境的目的去判斷“合理”到底是一個什么范疇,有時不同條件下合理數量會有較大差異。如果在法律規定的合理數量內即屬于物品,如果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數量就是貨物。

  根據《刑法》第153條的規定,普通貨物、物品,是指除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淫穢物品,境外廢物,毒品(制毒物品)以外的普通應稅貨物、物品。具體包括以下兩種:

  (1)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煙、酒、貴重中藥材、國家貨幣、一般文物,等等。

  (2) -般應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這主要是指國家允許進出口但應繳納一定關稅的貨物、物品。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客觀方面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行為。

  (一)基本特征

  1.違反海關法規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屬于行政犯,其客觀行為具有雙重違法性,即違反海關法規和《刑法》的相關規定。因此,要構成本罪首先要違反海關法規的有關規定。我國《海關法》第8條規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并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第24條第1款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53條規定:“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征收關稅。”由此可見,進出境的貨物、物品必須經過海關設立的關口,辦理相應的手續,繳納一定的關稅,否則就是違反海關法規的規定。

  我國《海關法》還對保稅貨物和減免稅貨物、物品的進出境作了詳細規定。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它主要具有以下三個特征:第一,特定目的。我國《海關法》將保稅貨物限定為兩種特定目的而進口的貨物,即進行貿易活動(儲存)和加工制造活動(加工、裝配),將保稅貨物與為其他目的(如工程施工、科學實驗、文化體育活動等)暫時進口的貨物區別開來。第二,暫免納稅。《海關法》第59條規定:“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后,準予暫時免納關稅。”保稅貨物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屬于暫時免納,而不是免稅,待貨物最終流向確定后,海關再決定征稅或免稅。第三,復運出境。復運出境是構成保稅貨物的重要前提。從法律上講,保稅貨物未按一般貨物辦理進口和納稅手續,因此,保稅貨物必須以原狀或加工后產品復運出境,這既是海關對保稅貨物的監管原則,也是經營者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保稅貨物的通關與一般進出口貨物不同,它不是在某一個時間上辦理進口或出口手續后即完成了通關,而是從進境、儲存或加工到復運出境的全過程,只有辦理了這一整個過程的各種海關手續后,才真正完成了保稅貨物的通關。海關在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保稅區實施保稅貨物的監管職能。

  減免稅貨物、物品,是指海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準予減免稅進境的貨物、物品。我國《海關法》第56條明確列舉了減免稅貨物、物品的種類,主要有: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法律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2008年12月29日海關總署公布的《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針對海關進出口貨物、物品的減免稅管理工作作了詳細規定。

  此外,相關的海關法規還有《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外貿易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

  2.逃避海關監管

  逃避海關監管,是指行為人采用隱藏、瞞報、偽報等方式逃避海關的監督、管理和檢查。我國《海關法》第23條規定:“進口貨物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第28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第46條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第47條第1款規定:“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海關查驗。”因此,行為人采用不正當的手段和方式攜帶、郵寄、運輸貨物、物品進出境,就屬于逃避海關監管。

  3.偷逃應繳稅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1款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關稅,是指進出口商品在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設置的海關向進出口國所征收的稅收。海關代征稅,是指在報關時由海關代為征收的除關稅之外的其他稅費,主要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兩種。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口貨物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稅收政策問題的規定》對海關代征稅作了詳細規定。

  (二)行為表現形式

  結合《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繞關走私。繞關走私,是指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非法運輸、攜帶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設立海關的地點”,是指海關在港口、車站、機場、國界孔道、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等海關監管區設立的卡口,海關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的卡口,以及海關在海上設立的中途監管站。依據《海關法》的規定,貨物、物品進出境必須通過海關設立的地點,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就是逃避海關監管的走私行為。繞關走私可分為在海上繞關走私和陸上繞關走私。在我國比較多發的是海上繞關走私。

  (2)通關走私。通關走私,是指雖然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國(邊)境,但采取隱匿、偽裝、假報等欺騙手段,逃避海關監管、檢查,非法盜運、偷帶或者非法郵寄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的行為。通關走私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一種走私方法,也是司法實踐中處理最多的案件類型。它具體又包括幾種形式:

  第一,偽報。偽報是指在報關時對進出口貨物、物品的品名、數量、價格、原產地國別、貿易性質等進行虛假申報。其中,偽報品名是指故意隱瞞進出關境貨物、物品的真實屬性,向海關申報的名稱、品質與實際進出關境貨物、物品的名稱、品質不符合,通常是將高稅率貨物偽報成低稅率貨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的規定,偽報價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進出口貨物、物品時,向海關申報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物品的價格低于或者高于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實踐中對實際成交價格進行認定時,在無法提取真、偽兩套合同、發票等單證的情況下,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付匯渠道、資金流向、會計賬冊、境內外收發貨人的真實交易方式,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的證據材料綜合認定。偽報數量、規格是指故意隱瞞進出關境貨物、物品的真實數量、規格,向海關申報的數量、規格與實際進出關境的貨物、物品的數量、規格不符合,通常是為了達到低報的目的。偽報原產地國別是指以虛假的進口貨物、物品原產地國別證明向海關申報,利用兩者之間的關稅稅率差異偷逃應繳稅額。

  第二,瞞報。瞞報是指以實際申報的貨物、物品來掩蓋要走私的貨物、物品。這種手段一般常使用在通關的過程中,把價值高的貨物、物品報為價值低的貨物、物品,以達到偷逃應繳稅額的目的。

  第三,偽裝。偽裝是指將走私的貨物、物品改制變形或掩護包裝,以偽裝后的物品外觀形態向海關申報,企圖蒙蔽海關而進境。

  第四,藏匿。藏匿是指經過設關地點時,為逃避海關監管,利用人體或者運輸工具的自然形態,通過夾藏、改制結構等方法走私貨物、物品。

  第五,闖關走私。闖關走私是指行為人既不向海關申報又未藏匿應申報貨物、物品,利用海關監管空隙或漏洞乘機攜帶、運輸進出境。例如,在比較繁忙的進出境地點,利用海關工作人員的疏漏,將走私的貨物、物品放到運輸工具上偷運進出境等。

  第六,利用“三包”走私。“三包”是指由一家中介單位替貨主實行“包證”(許可證)、“包稅”(較低的關稅)、“包核銷”(出口核銷)。這種中介機構經常與海關打交道,非常了解海關的工作程序與緝查重點,他們甚至與海關內部人員勾結,用高進低報、多進少報、真貨偽報等手法偷逃關稅。

  (3)后續走私。后續走私,是指在海關后續管理中,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稅款,擅自在境內銷售保稅貨物或特定減免稅貨物進行牟利的行為。依據《刑法》第154條的規定,后續走私分為兩種情況:第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對“保稅貨物”的界定是:“‘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第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行為。根據《海關法》第57條的規定,“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是指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即經濟特區等特定地區進出口的貨物,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等特定企業進出口的貨物,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等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此外,屬于特定減稅、免稅貨物的還包括企業為進行技術改造而必須引進的儀器、設備,學校、科研機構專為教學科研而使用的某些設備、器材等。

  (4)準走私。準走私不是直接走私貨物、物品進出境,而是因為和走私行為有密切關系而被《刑法》規定為走私行為的情形。《刑法》第155條規定了兩種準走私行為:一是間接走私,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普通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二是水上走私,即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款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繳稅額為五萬元以上的。”第3款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國家非禁止進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4款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的‘內海’,包括內河的人海口水域。”

  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體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如果外國人、無國籍人實施了符合《刑法》要求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行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觀方面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對走私罪的主觀方面作了明確規定,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應繳稅額,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應認定為具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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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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