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27 13:12:0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客體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和信譽。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
(一)“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認定
這里的公司、企業,包括國有公司、企業,集體性質的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私營、合伙、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事業單位也沒有所有制的限定。人民團體具體指什么,目前法律上尚缺乏明確的界定。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它是指“民間的群眾性組織,如紅十字會、中華醫學會、中國人民外交學會等”。在《刑法》第93條中,“人民團體”是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相并列的,而且同時將“社會團體”與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相并列。以此理解,“人民團體”是國有性質的團體,而“社會團體”則為非國有性質的團體。①但是,考慮到這里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并無所有制的限制,對“人民團體”顯然也不宜限制為國有性質,而應對其作比較寬泛的理解,可以包括國有、非國有的社團組織。
(二)“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認定
所謂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刻制的以文字或者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它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管理本單位事務、對外進行活動和承擔法律后果的符和標記。如果不是印章,或者雖是印章,但不屬于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
團體的印章,均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客觀方面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為。
這里的偽造,是指無制作權的人,冒用制作單位的名義,非法制作假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其既包括憑空炮制根本不存在的某一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也包括在存在某一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征炮制另一假的印章;既包括非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人員進行偽造,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內部人員未經批準而擅自制造。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進行變造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主體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其既可以是與該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無關的外部人員,也可以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內部人員。
四、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主觀方面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但為了某種目的仍進行偽造。行為人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取得某種利益,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是為了實施其他犯罪活動而做準備,等等。動機如何,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除了具備犯罪故意外,行為人一般還具有行使的目的。所謂行使的目的,是指行為人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具有將偽造的印章繼續用于非法制造公文、證件等用途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行使目的,則不宜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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