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事辯護的角度看拐騙兒童罪的構成
發表時間:2017-10-23 10:53:4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從刑事辯護的角度看拐騙兒童罪的構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拐騙兒童罪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一方面,拐騙兒童的行為使兒童脫離了其家長或監護人的監管,造成骨肉分離,往往會給其家庭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破壞了他人安定和諧的家庭關系。另一方面,拐騙兒童的行為侵犯了兒童的合法權益,因為被拐騙的兒童離開了家庭,便失去了家庭的溫暖和及時的教育,破壞了兒童的身心健康。本罪中拐騙的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拐騙兒童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出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后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其信任后,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謂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是指使兒童脫離與父母或者其他親屬共同生活的處所。脫離監護人,則是指使兒童脫離依法對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負責監督和保護的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與朋友擔任監護人。除上述法定監護人外,受兒童家長委托負責照管兒童的人,也具有監護人的身份,如果使兒童脫離具有這種身份的人的監護,同樣是拐騙兒童脫離監護人的行為。
三、拐騙兒童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拐騙兒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還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這些人主觀上并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為,使被拐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被拐騙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于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予相應的懲罰。但是,如果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拐騙兒童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拐騙兒童的,則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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