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刑事責任
發(fā)表時間:2017-11-06 14:25:0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03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jù)《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是指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或者嚴重損壞國家、人民群眾的利益。例如,由于虛假恐怖信息的傳播而影響機關、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企事業(yè)單位長時間停產停業(yè);造成社會公眾的極度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等。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jié)錄)(2003年5月14日 法釋[ 2003)8號 自2003年5月l5日起施行)
第十條第一款編造與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有關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對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現(xiàn)的,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十八條本解釋所稱“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是指突然發(fā)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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