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1-06 14:20: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7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88條的規定,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本罪在量刑時,需要注意以下兩點:(1)罰金的適用。由于行為人實施本罪一般都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所以《刑法》規定要判處罰金。本罪罰金的適用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種是在判處主刑的同時并處罰金;另一種是不判處主刑,僅單獨判處罰金。后一種方式一般適用于犯罪情節比較輕的情形。(2)對犯罪單位的責任人員區別對待,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注意根據其所起作用的大小,分清責任,判處輕重不同的刑罰。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危害軍事通信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7年6月26日 法釋[2007]13號 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六條第四款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造成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第二款本解釋所稱軍事通信的具體范圍、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的標準,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通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0年5月12日 法釋[2000] 12號 自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
第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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