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規定的意義
發表時間:2021-05-03 17:18:1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64次1996年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立法和司法實踐都體現和貫徹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精神。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證據。”而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更是進一步對非法證據排除作出了規定,如《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就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出了具體規定。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雖然還存在諸如未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寫入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定非法實物證據排除規則等不完善的地方,但總體而言,在這一階段,我國實際上初步確立并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堅持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進一步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1)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在1996刑事訴訟法關于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規定后,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2)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八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該證據也應當予以排除。同時,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并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序。(3)刑事訴訟法針對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行為多發生于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況作出了針對性的規定。
應當說,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使得我國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效力位階從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上升到國家基本法律的高度,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有利于防范偵查人員對公民權利的不當侵犯,規范刑事偵查行為,維護司法公正,也符合國際刑事訴訟立法趨勢,應當予以充分肯定。根據立法規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章設置了第八節“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專節,對非法證據的外延、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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